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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做好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

www.ChinaMedevice.cn  2024-08-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号:放大 正常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陕西联盟工作安排,现就我区落实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接续4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一)采购周期计算时间。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接续4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一次签订。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4年9月5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完成审核后发布挂网。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及时配备使用。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于9月6日-9月1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按集采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三方协议。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其他要求
 
  (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医疗机构在符合采购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应兼顾稳定临床用药,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采购使用非中选药品,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过评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级(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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