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做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做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8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采购周期内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4年8月15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完成审核后发布挂网。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及时配备使用。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于8月16日-8月29日登录招采子系统,按集采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响应签订三方协议。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中选企业,将按规定视情节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中选企业应按“两票制”相关要求做好中选产品供应,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其他要求
(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医疗机构在符合采购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应兼顾稳定临床用药,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采购使用非中选药品,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二)加强合理用药。各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对于特殊病情患者使用胰岛素的特殊临床需求,需综合考虑患者诊断、不同通用名胰岛素的适应症等谨慎研判,合理用药。
(三)做好胰岛素集采品种价格管理。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原则上按不高于同采购组接续采购最高有效申报价挂网。采购周期内,如有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不高于相关采购组最高中选价挂网,经企业申请、药品联采办同意后,可视同中选产品,需按要求及时调整相应挂网价格。未中选或新获批3ml:300单位的预填充类(含特充、畅充,下同)胰岛素产品的价格,以本企业同报价单元代表品规格(3ml:300单位(笔芯))的挂网价格为基础,每支增加3元;其他规格的预填充类胰岛素产品,以本企业同报价单元代表品规格的挂网价格为基础,折算至相应规格的价格后,每支增加3元。
(四)加强执行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应监测,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生产供应情况,协调沟通供应保障问题。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关注价格较低的 A 类中选产品的供应和使用情况,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过评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加强部门协同。相关医保部门、卫健部门、中医药局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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