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浙江省产品价格调整申报工作
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浙江省产品价格调整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药品范围
第一至七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浙江省产品中,在我省挂网价格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产品。同通用名同企业不同规格、包装的产品按差比价规则同步处置(详见附件)。
二、填报价格要求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浙江省产品在我省的挂网价格应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的1.5倍或我省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若外省挂网价(含拟将执行的价格)已低于上述价格的,则产品应按不高于外省价格填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24年9月20日-9月25日(系统开放时间:9月20日9:00至9月25日18:00)。
(二)申报方式
企业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交易结算-目录管理-价格协同治理”查看本企业涉及产品,选择是否同意按“限价”调整价格,并填写拟供应浙江省价格。不同意调整价格的,需写明理由并上传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逾期未操作的,将视同同意按“限价”调整我省挂网价格。
四、其他事项
(二)后续将按企业申报价格调整产品在我省的挂网价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12393-2、0571-56025300;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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