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做好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和《甘肃省2022年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S-YPDLCG2022-2)》《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302)》《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PLM202301)》《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1)》(以上统称《采购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相关批次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2024年5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二、药品范围和增补机制
(一)药品范围。甘肃省2022年度集采中选药品,我省参加广东、江西两省牵头的省际联盟集采药品。按照中选结果和供应区域分为中选药品、备供(备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在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挂网后予以标识,执行不同集采政策。具体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增补机制。当中选药品发生以下质量或供应问题时,备选(备供)药品替补或增补为中选药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当中选药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措施的,取消中选资格,备供(备选)药品替补为中选药品,执行剩余约定采购量。
2.当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月度配送率累计2次低于50%或累计2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时,备供(备选)增补为中选药品,其采购量计入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
3.当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季度配送率累计3次低于85%时,取消中选资格,增补的中选药品执行剩余约定采购量。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则,结合预采购量上报要求,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按比例折算或直接确定为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采购周期。甘肃省2022年度集采药品执行采购周期最后一年协议。阿莫西林等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至2025年12月31日,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至2026年12月31日,干扰素采购周期为4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采购周期内,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执行集采结果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执行内容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确认。2024年4月30日前,中选企业和备供(备选)企业要确保全省所有配送区域分别完成至少1家配送企业关系确认,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记“警告”1次,5月15日前未完成的,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当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不能履约配送时,中选企业应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可以配送,配送关系空缺的给予诚信处理。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系统协议签订功能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日,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督促配送企业于2024年5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15日后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仍未完成协议签订的,对未签订协议方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7月31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四)优先采购和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对有采购需求的集采品种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无论有无采购协议,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原则上中选药品采购制剂量不得低于同通用名药品或同品种同组药品采购制剂量的70%。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防止“一刀切”。
(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和备供(备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开展失信评级。
五、监管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主动做好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供需对接协调工作。要畅通供应问题收集渠道,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对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药品,要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经核查为配送企业原因的,可向省医保局申请取消该配送企业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照中选药品采购订单量进行考核,中选企业未供应的采购订单量,医疗机构采购备供药品可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同等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相应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中选药品未达到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药品采购比例考核。
(三)做好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执行集采结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要求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做好中选药品执行进度、药款按期结算情况、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等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集采结果执行到位。
附件5:干扰素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附件6:干扰素联盟集采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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