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
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相关要求,为规范企业挂网行为,纵深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推动注射剂挂网价格更加公平透明,现就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在我省挂网的的所有注射剂产品(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
二、规范原则
1. 在我省以转换比为“1”挂网的注射剂产品(详见附件1),挂网流水号不变。如平台仅存在该转换比为“1”的产品,则挂网价格不变;如该产品同时存在其它转换比的产品,分别换算相应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原则上以低值作为该产品挂网价。
2. 转换比不为“1”,但我省平台仅存在一个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中心已根据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匹配到该产品的转换比为“1”的医保编码,并在我省平台自动新增该转换比为“1”的产品,赋予该产品新的流水号,新增产品价格为当前我省挂网价除以包装数量取低值(详见附件2),请企业认真核对匹配结果。尚无最小制剂单位医保编码的挂网药品(详见附件3),应尽快通过国家动态信息维护平台申请,企业取得单支医保编码后,可参加辽宁省常态化增补挂网。
3. 转换比不为“1”,我省平台存在多个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详见附件4),中心经梳理比对,将对部分产品取消挂网。
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请在8月2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标明企业编号及相关产品流水号等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收件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收件电话:024-23448115。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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