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执行十九省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YPLM2023-1),现就做好十九省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十九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中选结果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三、中选药品信息维护
十九省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贵州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执行。企业需登录系统操作,供应清单中未在贵州省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登录系统-业务导航-流程指引-药品挂网数据管理-药品挂网确认步骤进行挂网确认。已挂网的药品将在1月29日由系统自动调整项目及挂网价格。
挂网后的中选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药品配送关系的搭建工作,确保医疗机构2月1日起能在系统正常下单采购。
四、相关要求
(一)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按采购文件约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重叠时,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二)各医疗机构须按照联盟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确保协议采购量的完成。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十九省药品联盟中选产品的使用比例不得少于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80%。
(三)中选企业应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自主委托配送业绩优良的企业搭建配送关系,原则上每个市(州)不低于2家,且配送面能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如有不能保障供应或不供应的情况发生,将按照我省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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