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优化本市医疗器械申报挂网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
一、优化挂网申报流程
1.申报挂网的产品须获得国家分类代码,且符合《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以及市医保局公布的动态调整目录条目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为生产(总代)企业,企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医疗器械)”的资证系统申报挂网,对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填报,除“计价单位”由企业申报时填写外,其他统一以国家信息平台数据库为准。企业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对产品在本市四级目录分类作初步勾选,同时按国家20位编码和单件名称填报产品十五省市价格或上传《无外省市价格承诺书》。
二、完善议价采购管理
1.审核通过获得挂网资格的产品,医疗机构可直接与终端供货企业进行自主议价采购。
2.议价管理“红黄绿线”提醒中,不再设同类产品(本市医疗器械四级目录最细分类下)本市医疗机构现行议价最高价提示线。阳光平台将对同类产品中医疗机构量价齐高的产品加强事后监管。
三、其他
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申请材料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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