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结果 执行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YPLH-YD2022-2)有关要求,我省定于2023年7月20日零时开始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和河南省际联盟国家组织药品采购期满接续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选药品增补挂网和价格梳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将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辽宁)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备供品种(辽宁)清单》(附件2)、《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残缺品种供应清单》(附件3)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4)相关药品的增补挂网工作;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公告及时响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操作。鼓励其他未选择供应辽宁地区的中选药品企业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执行时间完成已在辽宁省挂网的中选(辽宁)药品进行价格调整,并及时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已挂网未中选相关药品的梯度降价工作。
二、个别药品执行问题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残缺规格问题。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氯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和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型等5个药品存在残缺规格问题,氯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和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型的残缺规格在我省询价成功,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完成相关残缺规格的协议采购量。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常释剂型和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等3个药品中选(辽宁)企业仅有部分组方配比,其他组方配比的规格约定采购量不进行折算。
(二)低分子肝素类药品执行问题。考虑到低分子量肝素类药品目前市场占有率较高,作为急抢救用药在临床使用较为广泛,为平稳过渡,对低分子肝素的未过评药品暂不关闭采购,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须按不高于我省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格方可继续挂网采购,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
(三)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问题。黑龙江省牵头开展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比阿培南、氨甲环酸、阿加曲班、托拉塞米等4个品种与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重合,继续执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至10月19日24时,自2023年10月20日零时正式执行第八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时间顺延。
三、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填报配送关系,在规定时限(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为准)完成具体操作。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按照1个产品组内同通用名的所有产品每个地级市只能选定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不得变更配送企业。填报完成配送企业后,视同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进行配送关系启动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四、签订购销合同并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7月10日前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约定采购量下达至相关医疗机构,同步通报给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7月15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完成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采购量,做好预付金的测算。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在7月20日前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五、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六、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7月19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凡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报请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准,经省医保部门同意后,按比例扣减约定采购量。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当遇到药品质量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部门上报。
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省医疗保障局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省医疗保障部门适时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七、进一步强化集采药品监管和采购使用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主动与医疗机构沟通和畅通反馈渠道,遇到供应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于无法解决的要及早反馈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辽宁)药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约定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问题,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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