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
各市(州)医保局,各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脊柱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文件要求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自2023年4月28日起执行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续签一次采购协议。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采购清单,采购部门及时将骨科脊柱类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如全套翻修则按产品系统采购。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医疗机构可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并按相应的价格支付。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脊柱类耗材。
(三)骨科脊柱类产品价格。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应自行承担伴随服务,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监测考核。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中选部件组成高价非中选产品系统、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大量使用高价中选产品系统等行为。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做好供应和配送监测,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将执行中选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部门。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细化落实各项工作,确保中选结果平稳有序落地实施,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
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业务操作手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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