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药用类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药用类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药用类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药用类麻 醉药品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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