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各相关医药机构、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4 号)等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网上采购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品种
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中选品种。
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中选品种。
3.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五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
4.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与第三批)中选药品。
(具体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12个月。期间如有相关品种组织接续(集采)的,按其结果执行。
三、购销协议签订
1.签订方式。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签订购销协议,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购销协议。
2.签订时间。2026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31日。
四、执行要求
1.各医药机构须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采购中选药品,严禁网下采购,并按要求结算货款,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配送入库等工作,确保中选药品供应顺畅。
2.采购周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卫生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我省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3.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各级医保部门要对供应配送问题及时进行核实,督促医药机构和企业履行协议义务,并将结果如实反馈给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4.各级医保部门要牵头做好中选药品网上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管理服务。
五、其他事宜
1.纳入国家、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2.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如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剂,在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12393;联系地址:省行政中心三号院16号楼1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
附件:供应品种清单.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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