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规范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0号)要求,对我省现行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认知功能检查”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团体训练人数不得超过15人。
  2.康复训练项目同一计价时间段内不得与其他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叠加计费。
  (二)停用“等速肌力测定”等4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0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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