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局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通 知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要求,对我省现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2.床位费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
3.外地出诊专家门诊诊查费按照专家本人本院的职称、等级参照我省价格执行。
4.一般诊疗费计价单位“次”应理解为“人次·疗程”。因同一种疾病连续就诊及连续肌肉注射和/或静脉输液的患者,每3天为1个疗程,一疗程按一人次一般诊疗费计算;单人单次就诊、一天内在同一医疗机构重复就诊及疗程内(每疗程按3天算)的患者,按一人次一般诊疗费计算。
5.对“会诊费(远程会诊)、床位费(单人间)、床位费(特殊防护)、安宁疗护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自主定价,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自主制定价格,并向同级医保部门报备。
6.知名专家条件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两院院士、国医大师、国家名中医、省名中医”等,不以“医学会专科分会主委、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主委、省级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社团职务、荣誉称号作为知名专家的认定依据。新申报知名专家按此标准评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37号)相应评定标准同时废止,对之前已审核通过的现有知名专家,本着政策延续的原则,不重新进行评定。
(二)停用“普通门诊诊察费”等5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新建及改造病房相关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医保支付政策
各统筹区现行床位费医保支付限价高于本通知限价的,可按各统筹区现行政策继续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7月31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1.新增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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