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制定17项“负面清单”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规范化妆品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药监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全面梳理现行化妆品和广告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规定要求汇编,内容涵盖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等方面,为化妆品广告参与主体厘清合规边界,推动首都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指引适用范围
《指引》覆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化妆品广告涉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实现从广告设计、制作、代言到发布全流程的闭环管理。
责任划分方面,广告主应对广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且合理使用商品。平台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履行平台主体责任,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严守内容合规底线
《指引》从两方面规范广告内容,一是正确导向方面要求广告需以健康形式表达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坚决杜绝低俗媚俗、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二是事实依据方面要求涉及功效宣传需与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相符合,如“温和无刺激”等应具备功效宣称的评价试验证明;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应表明出处,确保内容真实可溯。
制定17项“负面清单”
《指引》明确列出6项禁止发布化妆品广告的情形,包括未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注册证被撤销的化妆品;擅自配制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药品监管部门通告停止经营或者暂停经营的化妆品等。
同时设定11项广告内容限制条款,涵盖虚假宣传、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情形。特别强调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功效(如祛斑美白、防脱发等)。牙膏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防龋、抑牙菌斑等功能,从内容源头遏制概念炒作。
强化儿童群体保护
0-3周岁婴幼儿化妆品仅可宣传清洁、保湿、护发、防晒(作用部位仅限皮肤)、舒缓、爽身6项功效;3-12周岁儿童化妆品可增加卸妆、美容修饰、芳香、修护4项功效。
同时明确4项禁止性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得宣传祛斑美白、祛痘等与儿童肌肤护理无关的功效;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易误导误食的内容;非儿童化妆品禁止暗示适用于儿童;不得利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暗示质量安全得到认证,避免误导消费者。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现有化妆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7项广告发布指引的基础上,持续为广告行业提供更全面、细致的合规指导,促进首都广告业规范化、专业化、数智化,充分发挥广告“展百业、促消费”的积极作用,助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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