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H-HD2024-1)》,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按照《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骨科创伤类)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5〕6 号)要求,现将执行本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
1.本次集采相关产品信息于2025年5月20日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国家医保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发布,2025年5月30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骨科创伤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集采结果执行日起,2年为一个采购周期,每年签订采购协议。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3.本次集采范围内未中选产品将纳入限价备案管理,议价价格高于同分组最高有效申报价(其中髓内钉各配件议价价格高于同材质的最高中选价)的2倍时,原则上该产品将暂停采购。如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可通过系统内“耗材集采-备案品种权限申请”下载填写《备案产品采购申请表》(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按流程进行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重新议价采购。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1.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2.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进行采购,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采购情况。
3.医疗机构在本次上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对于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部分企业髓内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时系统将推送提示信息,且该类产品采购情况将纳入重点监控。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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