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行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工作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办〔2021〕31号)及《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5〕5号)要求,现就本市执行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集采相关产品信息于2025年3月21日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登录招采子系统(医院业务登录)(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发布,2025年3月31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人工耳蜗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集采结果执行日起,3年为一个采购周期,可每年签订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3.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对于部分产品本市现行价格低于中选价的医疗机构,须继续按照本市现行价格作为中选价进行采购。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4.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及非集采范围产品,继续按本市现行议价挂网相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机构在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6.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进行采购,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采购情况。
7.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5年3月31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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