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GDYPLM202301)中选结果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GDYPLM202301)中选结果在本市平稳执行,根据《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4〕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选药品使用管理
根据采购文件,中选/备选产品以中选/备选价格在本市挂网。市药事所将于近期推送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GDYPLM202301)本市中选和备选药品相关信息,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落地相关工作,提前做好采购和执行准备。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6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采购周期内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继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保证在采购周期内足量供应中选药品,除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
二、非中选药品的采购管理
1、对于非中选药品,如同企业同品种有中选产品的,其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以同企业最低中选价格按差比规则(依照采购文件,未过评产品按过评产品÷1.8计算,下同)计算确定的价格;如同企业同品种无中选产品的,其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的1.5倍及本企业的最低价两者之间的低值按差比规则计算确定的价格。如企业不接受上述价格的,相关产品将在医疗机构下采购订单时予以标识警示,并列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重点监控目录。
2、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的产品,如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申请挂网,其产品按照同品种的非中选身份挂网采购,并列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重点监控目录。
3、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占同品种总使用量的比例不超过30%。
三、其他事项
中选结果执行后,市药事所按采购年度统计采购情况,视实际情况采取提醒、通报等措施。采购周期内,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联盟集采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属于国家集采流标的则按本次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PLM202301)》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3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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