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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4〕1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发病后6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12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发病后3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6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1岁以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1岁以后至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三、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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