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做好双氯芬酸、清开灵和常见病慢性病等三个广东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续签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省属医疗机构,有关医药企业:
根据工作部署,按照《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201)、《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202)、《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103)约定,为做好双氯芬酸等218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续签中选/备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详见附件2)。
(三)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详见附件3)。
二、采购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参加填报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海南药品招采子系统填报的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续签中选/备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详见附件4)。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的中选/备选产品的第二采购年实施时间,自2024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四、相关要求
(一)签订三方协议,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各医疗机构、中选/备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协议采购量,于10月20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具体执行流程见我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官网通知),各医疗机构应畅通进院渠道,不得影响中选/备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中选/备选产品采购货款,在具备条件后,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统一制定的经办结算流程,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二)落实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备选产品的使用按照不低于增量的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备选企业仍需按中选/备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和清开灵等中成药集采中属于备选无增量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年度内完成首年约定采购量后,如需继续采购,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采购平台开展好用量监测。其中独家备选产品为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紧急紧缺药品之一的,公立医疗机构需在系统确认后方可按需采购。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按采购文件约定,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采结果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落实挂网政策,确定支付标准。中选/备选药品以中选/备选价格挂网,非中选/备选药品按照我省现行省际联盟挂网政策执行,鼓励与其他省际联盟重叠的药品以中选/备选价格直接挂网。中选/备选药品以中选/备选价为支付标准,非中选/备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梯度降价原则另行制定,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具体支付标准制定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维护工作的通知》(琼医保函〔2022〕92号)要求执行,延续我省已执行的省际联盟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政策。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如在其它集采项目中产生新的低价,自其中选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日期起算),相关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向省采购平台申请进行价格联动,相关产品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低价执行。
(四)延续配套政策,做好相关中选/备选产品采购工作。自2024年9月15日起,所发生的同企业同品种实际采购量计入第二采购年的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供应配送、质量监管、监管监测和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继续对照上一采购年度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规格转换同中选/备选药品同一规格的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不得高于中选/备选药品的采购数量。在集中带量采购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五)保障质量供应,完善激励约束。生产企业是中选/备选产品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对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建立集采药品供配问题积分监测制度,采取相应约谈、通报、赔偿、替换和信用评价等惩戒措施,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失信企业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医保〔2020〕11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上述药品均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药品结余留用奖励政策。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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