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信息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生产(总代)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按照市药事所《关于重申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21〕11号)的要求,现就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核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省市价格信息填报
生产(总代)企业即日起开展自查自纠,原上传“无外省市价格承诺书”的医疗器械,如十五省市价格发生变动的,应通过门户网站登录招采子系统(企业业务登录)进入“业务经办→耗材→议价管理→外省市价格填报”模块进行维护更新。
十五省市是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十五省市价格须如实全部填报。
二、外省市价格管理
生产(总代)企业在阳光平台上维护产品外省市价格过程中经核实存在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形的,将对有关医疗器械予以暂停采购资格一年处理。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企业予以开展失信评级工作。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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