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药品挂网采购等信息的通知(2024年度第六批)
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及《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经企业主动申报、梳理公示等程序,现将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挂网采购等要求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2024年6月28日起执行。
新纳入平台挂网采购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好产品的配送关系。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采购产品中,原为我省在线交易的产品将设定过渡期3个月,至过渡期结束将不再保留原在线交易(中标等)方式。请各单位做好目录切换等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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