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做好双氯芬酸等三批省际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广东联盟工作安排,现就我区落实双氯芬酸、国采第一、二、三批阿莫西林等、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二)品种范围。
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2.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清单(详见附件2);
3.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3-1)、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3-2)。
二、采购周期
(一)采购周期计算时间。
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周期,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所发生的同企业同品种实际采购量计入第二采购年的约定采购量。
2.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4年6月13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完成审核后发布挂网。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及时配备使用。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于6月14日-6月19日登录招采子系统,按集采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三方协议。
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属本次集采品种范围但在报名截止之日(2023年12月22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产品,将按照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采购文件第八条第(二)项的要求,审核新增中选产品信息;属本次集采品种范围且在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批件的产品,未报名、未报价(含未确认最低价、无效报价)以及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的产品,如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申请挂网,其产品按照同品种的非中选身份挂网采购,并列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重点监控目录。
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药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挂网的非中选产品,如同企业同品种同组在我省有中选产品的,其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以同企业同组最低中选价格按差比规则计算确定的价格;如同企业同组在我省无中选产品的,其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以本组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1.5倍、本企业的最低价(如有)两者之间的低值按差比规则计算确定的价格。如企业不接受上述价格的,相关产品将在医疗机构签订采购订单时予以标识警示。非中选产品按照差比价折算后超过最高中选产品价格1.5倍的(区分过评与非过评),将列入对相关药品的标识警示提醒和交易监控。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其他要求
(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非中选产品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总使用量比例的30%。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医疗机构在符合采购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应兼顾稳定临床用药,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采购使用非中选药品,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过评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双氯芬酸等、阿莫西林等、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药品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开展协同配合。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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