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2023年度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考核情况的通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依据2023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数据信息,现将2023年度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 配送企业的基本情况
2023年度,《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和《辽宁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为450家和6777家,其中入库不足3个月的分别为28家和615家,不列入本次通报范围。列入本次通报范围的422家药品配送企业和6162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中,未建立配送关系的分别为13家和731家(详见附件1),占比分别为3.1%和11.9%。建立配送关系的409家药品配送企业和5431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中,实际承担配送任务的分别为353家和4290家,占比分别为86.3%和75.7%;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为52家和1141家(详见附件2),占比分别为13.7%和24.3%。
二、供应配送情况
按照《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辽医保发〔2023〕12号)相关要求,因考核方式与指标不同,对2023年度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考核分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两个时段进行。
(一)配送及时率
配送及时率是指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下达订单后的48小时内,将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到位的数量及金额占总计订单数量及金额的比例。
前三季度,配送及时率50%及以上的药品配送企业共22家,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6.3%,较上年度下降0.1个百分点;耗材配送企业共1322家,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22.7%,较上年度下降9.2个百分点。
配送率及时率达80%及以上的药品配送企业共2家,占比0.6%,较上年度下降1.3个百分点;耗材配送企业共614家,占比10.6%,较上年度下降5.2个百分点。
配送率及时率为100%的药品配送企业为0,较上年度下降1.1个百分点;耗材配送企业282家,占比4.9%,较上年度下降3.2个百分点。
配送及时率为0的药品配送企业共58家,占比16.6%,较上年度增长2个百分点;耗材配送企业有734家,占比12.6%,较上年度下降4.5个百分点。
(二)配送到位率
配送到位率是指配送企业完成规定的配送流程后医疗机构实际入库数量及金额占总计订单数量及金额的比例。
前三季度,配送到位率在50%及以上的药品配送企业共284家,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81.1%,较上年度增长0.4个百分点;耗材配送企业共3115家,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53.6%,较上年度下降22.2个百分点。
配送位率达80%及以上的药品配送企业共156家,占比44.6%,较上年度下降3.7个百分点;耗材配送企业共2332家,占比40.1%,较上年度下降11.3个百分点。
配送到位率为100%药品配送企业为0,较上年度下降6.9个百分点;耗材配送企业共有922家,占比15.9%,较上年度下降1.3个百分点。
(三) 综合配送率
综合配送率是指配送及时率与配送到位率的算术平均值。
前三季度,综合配送率在50%及以上的药品配送企业共113家,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32.3%,较上年度下降2个百分点;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共计2414家,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41.5%,较上年度下降14.4个百分点。
综合配送率达80%及以上药品配送企业共11家,占比3.1%,较上年度增长0.1个百分点;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有867家,占比14.9%,较上年度下降5.7个百分点。
综合配送率为100%药品配送企业为0,较上年度下降1.1个百分点;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有283家,占比4.9%,较上年度下降2.7个百分点。
(四)第四季度客观考核情况
从三个客观指标(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交易完成率)对配送企业进行分阶段考核。订单响应率是指配送企业响应的订单占总订单的比例;配送及时率是指3个工作日内配送的订单占总订单的比例;交易完成率是指完成的订单占总订单的比例。由省平台对上述指标进行按月统计,对未达到相应指标的自动提醒,由地市级医保局依据指标完成情况分别予以预警、约谈。
第四季度,各市共对161家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预警223次。其中,预警8次及以上的1家、4-7次的2家、3次的9家、2次的31家、1次的118家;共对503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进行预警580次。其中,预警4次的2家,3次的10家,2次的51家,1次的440家。
第四季度,各市共对152家药品配送企业进行约谈228次。其中,约谈4次的1家、3次的18家,2次的37家,1次的96家;共对1172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进行约谈1619次。其中,约谈6次的5家,5次的7家,4次的28家,3次的54家,2次的202家,1次的877家(详见附件3)。
(五)配送伴随服务情况
配送伴随服务满意程度是对配送企业配送服务能力的主观评价,是指每次配送到位验收后,由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对当次配送伴随服务情况,分别用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种不同的档次作出评价。
前三季度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不为0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为24家和104家;其中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超过3次以上的分别为7家和12家。
第四季度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不为0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为11家和8家,其中1家企业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达13次(详见附件4)。
三、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入库但未建立配送关系、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具体配送任务的均有一定数量,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多于药品配送企业。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客观指标考核达标率偏低,各市对配送企业预警、约谈频率过高。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伴随服务不满意情况仍比较突出,药品配送企业伴随服务不满意情况较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严重,全年累计不满意次数超过8次的有3家。
四、处理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暂停部分企业配送资格。将2023年度考核期内未建立配送关系和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的1937个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库中移除,并暂停配送资格至2024年底。上述企业如有承担配送任务需求,可于2025年1月1日后申请恢复入库。
(二)通报部分企业。对25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进行年度通报,包括前三季度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超过3次及第四季度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超过8次的企业19家(详见附件4)、第四季度被市级医保部门约谈超过6次的企业6家(详见附件5)。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要按照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供应配送活动。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保障供应、配送的主体责任,及时做好配送关系的建立与变更事宜,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及时到位。
(四)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导、考核和纠偏整改,建立上下联动机制,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的临床供应。
附件:
1. 2023年未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汇总表
2. 2023年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汇总表
3. 2023年第四季度各地市约谈预警次数汇总表
4. 2023年前三季度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3次以上及第四季度不满意次数8次的企业汇总表
5. 2023年第四季度考核期内6次及以上被市医保部门预警、约谈的企业汇总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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