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做好十九省药品联盟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做好中选药品增补挂网和价格调整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将开展本批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药品(详见附件)的增补挂网工作。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请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公告及时响应,按时完成相关操作。已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执行时间完成价格调整并同步执行。
二、建立配送关系
各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填报配送关系,在规定时限(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为准)完成相关体操作。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同1个通用名的所有产品每个地市只能选定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避免出现配送企业无法完成配送任务的现象发生。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不得变更配送业。相关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完成填报配送企业后,视同形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配送关系自动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三、签订采购协议并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约定采购量下达至相关医疗机构,同步通报给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12月25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完成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协议》的签订工作。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辖区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于12月30日前完成预付金的测算和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市,应同期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
四、确保中选药品入院并按要求优先使用
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在集采结果执行前完成中选药品进院。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问题,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协议采购量完成以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五、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12月30日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制定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医疗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采购协议约定,报请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核准,经省医保部门同意后,按比例扣减约定采购量,省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裁量基准(2020版)》做出相应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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