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开展2023年国家及本市采购期内集采药品医疗机构申报预采购量工作
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本市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将于11月17日起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开展2023年国家及本市采购期内集采药品预采购量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机构范围
涵盖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与。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申报药品范围
(一)国家集采第五、七批采购期内中选药品
国家集采第五、七批采购协议未到期的品种(附件1),包括国家集采第五批三年期35个品种和第七批60个品种,医疗机构填报下一采购续存期(1年)的预采购量,并参照上一协议期填报的预采购量及临床实际,以意向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盒、瓶、支)统计填报。
(二)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药品包括61个品种(附件2),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范围内选择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并参照上一协议期填报的预采购量及临床实际,填报该产品下一续存期(1年)的预采购量,以意向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盒、瓶、支)统计填报。
(三)京津冀第二批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短缺药中选药品
京津冀第二批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短缺药品包括11个品种(附件3),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范围内选择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并参照上一协议期填报的预采购量及临床实际,填报该产品下一续存期(1年)的预采购量,以意向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盒、瓶、支)统计填报。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选择“国家带量采购——协议期内集采药品报量”进行申报操作,具体操作参见《2023年国家及本市采购期内集采药品申报预采购量操作手册》(见附件4)。
四、申报时间
招采子系统拟于2023年11月17日10:00至24日17:00开放申报功能。
五、注意事项
(一)各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临床需求、药品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选择意向采购产品,同品牌产品可选择不同规格包装分别上报预采购量,同品牌中选产品不同规格包装的使用均会统计纳入该品牌产品的任务量完成进度。
(二)医疗机构填报的预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协议期填报的预采购量,对报量不达标的品种,医疗机构应作出合理说明。医疗机构上一协议期未填报预采购量的品种,应参照同期该品种历史采购量进行填报。
(三)非独立采购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预采购量原则上由上级卫生服务中心汇总后统一填报。
(四)上报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协议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国家集采药品和中成药药品协议采购量将按照各批次采购政策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核算,订单式采购的京津冀第二批短缺药品原则上以预采购量的100%作为约定采购量。按照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在执行到位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实行多报量多留用、少报量少留用、不报量不留用。
(五)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报量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申报,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填报,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的,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六)近期涉及预采购量申报的集采药品批次较多,请各医疗机构认真理解掌握不同批次申报要求,准确申报预采购量。如对申报要求有疑问可向我中心咨询。近期我们还将陆续安排国采第一二四批续约、国采第三批到期接续和2023京津冀带量采购药品的预采购量申报工作,请各医疗机构提前准备,关注平台通知公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政策咨询:010-89152632、010-89152631、010-89152613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附件:1.国家集采第五、七批协议期内中选药品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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