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带量联动采购 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 市药监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措施》(津医保局发〔202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安排,现开展中药饮片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产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的部分中药饮片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1.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2.自愿参与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
三、采购周期
本次中药饮片带量联动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四、采购方式与采购要求
(一)经公平竞争审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带量采购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实行带量联动采购。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五)采购周期内,如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同品种(具体到规格等级)所有曾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中的最高价格,且不高于其在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由企业提出挂网申请,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资格
1.申报企业须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须包含中药饮片)等相关资质证件,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选后能够独立生产和供应中选药品。
2.申报企业未被人民法院等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相关系统操作。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承诺申报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及时、足量满足我市所有采购主体采购需求,须完成《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签署和上传工作。
(二)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我市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部分以及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
2.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六、工作流程
(一)企业注册账号及确认在天津市供应的产品。申报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注册账号,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集采填报(中药饮片)”页面,确认在我市供应的产品(具体到规格等级)。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曾中选的申报产品(以下简称曾中选产品),企业按照不高于最低曾中选价格供应的产品即为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均未中选的申报产品(以下简称未曾中选产品),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具体到规格等级)所有曾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中的最高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企业按要求填写供应价格的产品即为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
注册账号时间: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12:00
曾中选产品确定供应产品时间: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17:00
未曾中选产品填写供应价格时间: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17:00
(二)采购主体结合历史采购数据填报采购需求量。采购主体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参照历史采购量填报药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具体到厂家及规格等级。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各采购主体在平台内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医药机构书记和院长签字确认的采购需求量汇总表。原则上将采购主体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作为本次带量采购的协议采购量。
填报采购需求量时间: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
(三)签订协议,执行网上采购。采购主体、确认供应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协议要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主体应按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
配送关系确认时间: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
签订购销协议时间:2023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
七、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联系电话:022-24538156
电子邮箱:tjmpc@tjmpc.cn
服务时间:9:00-12:0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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