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中成药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浙医保发〔2023〕第7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及中选品种网上采购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品种范围
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
2.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中涉及国家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
3.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
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二、购销协议签订
1.签订方式。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签订购销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与中选企业通过用户账号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购销协议。
2.签订时间。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10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9:00至11月10日16:00。
三、中选药品挂网和采购
1.采购协议周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于10月27日将中选产品挂网,供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备货。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保障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周期内若中选药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2.各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中选药品必须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按要求结算货款,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3.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和未有中选企业的采购组药品(流标药品)均纳入联盟地区监控管理。
4.原省级首批带量采购中的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已被纳入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本次不再续约,后续按国家集采后相关结果执行。该产品自本次集采执行日起6个月内按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继续在线交易,请相关企业确保产品供应。
5.根据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同厂家同品规其他非供应清单产品,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产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价格。经议价等程序,同意按折算后价格供应的产品,调整价格后纳入供应品种清单;不同意的产品暂停我省在线交易(详见附件2)。
6.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订单、配送入库等工作,确保中选药品供应顺畅。
7.请各市、县(市、区)医保部门牵头做好中选药品网上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管理服务。
四、联系方式
药品采购科,0571-86401737;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邮政编码:310005。
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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