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采购行为,引导医药企业合理定价,建立良性有序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升我省医药价格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为适应分级诊疗,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多样化用药需求,除国家、省相关政策明确限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原则上应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能在我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上采购到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药品。
(二)坚持质优价宜。为切实有效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优先将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单位可比价低的药品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
(三)坚持动态调整。为引导医药企业合理定价,主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药品挂网价格变化、实际采购情况等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进行调整,逐步建立良性有序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四)坚持网上采购。为加强医药采购全流程管理,医疗机构要通过招采管理系统网上采购药品,不得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二、采购范围
在招采管理系统已挂网药品(国家、省相关政策明确限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除外,下同),按以下规则纳入基层采购范围。
(一)集采药品。集采(含国家集采、联盟集采、我省集采及其接续)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若中选药品数量达到5个(同生产厂家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按一个计算,下同)或5个以上,原则上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质量层次非中选药品不再纳入基层采购范围;若中选药品数量不足5个,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质量层次非中选药品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排序可递补至不高于5个。非中选药品中其他质量层次药品,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50%(非整数时向上取一位)且最多不超过5个纳入基层采购范围。
(二)基础大输液。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定点供应大输液(玻瓶、塑瓶)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当定点供应大输液出现供应紧张时,可将定点供应生产企业的软袋类大输液按低价优先原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原则上软袋类大输液总采购量不超过50%。
(三)其他挂网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药品按单位可比价(化学药品、生物制剂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中成药按日均费用换算)由低到高排序,取前50%(非整数时向上取一位)且该通用名剂型同质量层次药品最多不超过5个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
(四)按上述款项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后,有下列情形的可增补或替换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
1.属于参比制剂或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低于0.2元(含)的口服固体制剂,不受前款比例数量限制,可增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
2.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只有1个品规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的,可由该通用名该剂型项下单位可比价最低且差比后不超过最低价1.5倍的药品,增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通用名该剂型项下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
3.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有规格未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的,在确保该通用名该剂型所有规格齐全的前提下,未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的规格中单位可比价最低且差比后不超过最低价1.5倍的药品,替换拟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其他规格挂网数量较多单位可比价最高药品。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调整机制。省医保局应在年度药品价格联动后,全面梳理药品挂网价格情况,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并根据常态化联动挂网、已挂网药品实际采购及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当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限制时,要及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采购范围。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基层用药紧缺,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可单独或组团通过招采管理系统“自主议价”与生产企业议定低于挂网价格的采购价,双方一经确认即为有效交易价格。严禁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严禁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在确保用药安全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及价格适宜的药品。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通过医保经办结算业务数据比对分析,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采购金额的监测监管。对不按规定采购或采购异常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函询、通报批评、拒付医保结算资金、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处理,对供应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对网外议价采购和变相价格加成等行为,要协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医药价格违规查处。要密切关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情况,协同相关部门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安全和需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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