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结合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三章《检查程序》和第九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有关条款(附件1)。现将修订后的《办法》(附件2)印发你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修订条款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一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办法》的培训宣贯工作,将《办法》及时纳入药品检查员培训内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配合做好药品检查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条款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19日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医药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医药网;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pharmnet@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 相关报道
-
- 公开征求《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修订意见(2023-07-03)
- 郑州将加大对重点防疫药品检查力度 严查来源渠道(2023-01-13)
- 2021全年共完成药品检查核查任务1368个(2022-07-28)
- 药监局: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05-31)
- 药品检查力度加大 这些项目了解一下(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