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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

www.ChinaMedevice.cn  2023-06-01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字号:放大 正常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组织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遵循原则
 
  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价格合理、统一平台、阳光操作、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浙军队医疗机构)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
 
  (二)品种申报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等质量要求的中药饮片;符合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经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允许在浙江省内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
 
  (三)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经营(配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配送企业。
 
  三、产品申报
 
  (一)申报方式。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要求,维护企业和产品信息,并完成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注册工作(具体通知见 2022年6月7日《关于开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产品资质信息。资质审核通过且完成“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注册后,企业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进入“中药饮片产品申报”模块,填写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相关产品信息(操作手册请至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处下载),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相关材料;
 
  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公示》截图,跨省销售的企业须在备案信息公示中的销往省份一栏中使用下划线标注出浙江省)。
 
  (三)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申报的产品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平台挂网。定期开放,于每自然季度首月1日开放申报功能、每季度末15日关闭申报功能,如每年第一季度,系统开放时间为1月1日9:00、系统关闭时间为3月15日16:00;第二季度,系统开放时间为4月1日9:00、关闭时间为6月15日16:00,以此类推。
 
  首次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5日-9月15日。
 
  四、挂网采购
 
  (一)配送关系建立。产品挂网后,生产企业应及时选择好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
 
  (二)配送企业挂牌。由配送企业对产品进行挂牌,挂网价格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挂网采购价格应包含税费、配送费等所有费用在内。
 
  (三)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医疗机构以不高于挂牌价格进行阳光采购,要确保及时结算货款,在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入库验收合格的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降低企业流通成本。
 
  五、交易监管
 
  (一)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合理采购和使用。
 
  (二)企业应遵守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集中采购规定,以合理价格供应,应避免在同一时段内不同医疗机构间出现采购价差过大,杜绝发生价格虚高现象。
 
  (三)定期对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情况进行监测并公示,为该部分药品医保报销数据提供依据。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药品采购科,联系电话:0571-86401737。
 
 
  2.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申报操作手册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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