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公示部分过评药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用药需求,对药品过评后比过评前涨幅过高的药品、儿童用药品、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不同的药品, 我们按照《关于补充完善药品挂网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采〔2022〕1号)规定,先由企业说明原因,再请相关专家论证是否为临床必需。经论证,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示。
一、公示时间
公示及受理企业申(投)诉时间:2023年2月20日至23日。受理申(投)诉期间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本次挂网结果申(投)诉。
二、拟挂网公示
(一)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拟挂网药品挂网价提出申(投)诉的,有关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出说明。
(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平台进入“申报系统”网上申(投)诉。通过“申投诉管理-申投诉”选择“问题反馈”服务事项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
(三)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
(四)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
电话:0311-66906539
附件:拟挂网药品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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